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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印发了《强民事执行监督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执行和法律监督协作配合机制,一体推进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办法》明确,法检两院办理案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信息互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有效利民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法律监督,规范执行活动,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查阅、复制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及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应予配合。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案件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监督。
《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前或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和解,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检察机关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法院共同开展息诉工作。检察机关在审查执行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告知其将和解协议送交同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案件线索的,应加强沟通协调、信息互通,共同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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