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立法及评析

2023-04-22 15:46:43 来源:法问网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是什么呢?本文整理了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立法及评析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立法及评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国尚未制定亲属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经过了 1950 年《婚姻法》,1980 年《婚姻法》以及 2001 年对《婚姻法》的修正三个阶段。下面笔者就按照这三个阶段对夫妻债务予以梳理。

1950 年《婚姻法》第 24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生活所负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1980 年《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有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 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经过 2001 年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 41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04 年《婚姻法解释(二)》第 25 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规定来看,除有约定财产制即财产归各自所有外,夫妻共同债务均以夫妻共同财产优先偿还。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1950 年的《婚姻法》规定由男女承担补充责任,1980 年《婚姻法》和 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均规定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均未规定双方协议和判决能否对抗第三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仍不明确。在 2004 年《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责任。

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规定与《婚姻法》同时产生,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规定却较晚,直到《婚姻法解释(二)》中才明确其属于连带债务。可以说,司法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以认定为连带债务为司法实践对夫妻债务的处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解决了以往对夫妻间关于债务分担协议和债务分担判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为第三人利益的实现提供重要的保障。

在学术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识,有许多人的认识与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致,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如吴国平的“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之债”,蔡福华的“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连带责任”,薛宁兰、金玉珍的“夫妻共

同债务的性质属于连带债务,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返还义务”。笔者认为持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属于连带债务观点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都由平等的处理权。正是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处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二,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危险,债权人对此种风险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而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第三,夫妻财产是共同债务的全部担保,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责任的担保,对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不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当是债务的财产而构成对该债务的担保。第四,我国《婚姻法》第 41 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 25 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也有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论证,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并非连带债务,比如有人认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具体清偿时,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再对剩余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即先清偿后分割的办法。清偿时以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后不剩共有财产的,不再分割,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不足的,剩余债务消灭。第二种是先分割后清偿即先分割共有财产和共同债务,然后各自以各自分得的财产清偿分得的债务。”也有人认为“共同债务不能和连带债务划等号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与清偿不能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直接让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夫妻双方以各自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有人认为“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既非共同债务亦非连带债务”。

学术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不同认识,为我们正确认识其性质提供了不少素材,但他们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在笔者看来均存在不足之处。持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最主要的理论的依据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性质决定了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这一论据从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由共同财产所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为连带债务有其科学合理性,但是共同财产所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唯一原因,其关于平等处理权又显得抽象宽泛,因而仅以此理由论证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略显薄弱。持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并非连带债务主要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上来论证,但否认其并非连带债务并未提供令人信服的充足理由而且也并未明确指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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