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妨碍公务是怎么样的

2023-04-21 16:31:46 来源:法问网

刑法是我国最为严厉的一本法律,其处理问题的方式是按照宪法的规定来制定的,所以一般归为刑法来处理的案件,都是一些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也间接说明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那么刑法修正案九妨碍公务相关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资料图】

刑法修正案九妨碍公务有关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规定袭警罪,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二十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碍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刑法规制国民生活的范围日益扩张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刑法典被不断地修改,不断地增加罪名,刑法越来越深入广泛地介入国民生活,刑法之网越来越密。仅仅修九就在分则部分新增15条,增加20个罪名,删除1个罪名(嫖宿幼女罪),新增6个单位犯罪,减少2个,修改了17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扩大犯罪范围),在扩张刑法规制范围上又迈出了很大一步。修九犯罪化的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扩大恐怖主义犯罪范围

一是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犯罪。

二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三是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五是将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扩大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犯罪范围

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扩大该罪范围,将犯罪对象扩大到“他人”。

二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三是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犯罪。

四是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扩大妨害公共安全与秩序犯罪范围

第一,修改危险驾驶罪,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规定为犯罪。

第二,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三,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首要分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四,将盗窃、侮辱尸体罪,扩大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五,将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将非法生产以及在国内非法运输制毒物品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四)扩大网络犯罪范围

一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二是对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明确规定为犯罪。

三是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四是增加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为犯罪行为。

(五)扩大失信背信行为犯罪范围

一是修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同时将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六)扩大妨害司法犯罪范围

第一,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二,扩大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罪范围,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增加“殴打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以及“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为犯罪。

(七)扩大贿赂犯罪范围

增加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作为犯罪打击。

二、以生刑更重死刑更少的精神调整刑罚结构

针对我国刑罚体系中死刑罪名偏多,自由刑相对较轻,尤其是死刑与生刑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的情况,修九在修八确立限制减刑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终身监禁制度,提高了部分犯罪的自由刑,增加了部分犯罪的财产刑;在修八取消13个罪名死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了死刑罪名。

(一)生刑更重

修九对部分犯罪加重了自由刑,对有些犯罪增加了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加大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

1.恐怖主义犯罪方面

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了罚金与没收财产等财产刑。

二是将与恐怖主义相关的偷越国边境犯罪,提高一档法定刑。

2.侵犯人身权犯罪方面

一是加大对强制猥亵他人与侮辱妇女犯罪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取消,一律入刑。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方面

第一,增加规定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第二,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提高一档法定刑。

第五,对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增加罚金刑。

第六,对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增加了罚金刑;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了“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邪教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增加规定数罪并罚。

4.贪污贿赂犯罪方面

第一,增加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终身监禁”。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对行贿罪,增加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对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增加罚金刑

第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第一档刑中增加了罚金刑。

(二)死刑更少

1.减少了死刑罪名

在修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基础上,修九又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修九生效后,死刑罪名将从55个减少到46个。

也许有人会提出,修九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并不能说明太多问题,因为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甚至从来都没有适用过,基本属于死刑僵尸条款,在这几个罪名中取消死刑,对死刑的司法适用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如果仅从这个角度看,确有一定道理。如果结合司法实践,可以明显看出,此次减少死刑罪名与我国近十年来不断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实践一致。据了解,自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以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指引下,死刑的实际适用量在逐年减少,各地的死刑适用量已不及几年前的一半。此次刑法修正,减少死刑罪名,同样体现了这种严格限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的政策精神。

2.提高了死缓执行死刑的门槛

修九不仅减少了死刑罪名,还进一步提高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九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将死缓期间只要有故意犯罪就核准执行死刑,修改为只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核准执行死刑。据此,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最终被执行死刑的比例将大幅下降。

更少的死刑罪名与死刑适用,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彰显了刑事法制的人道主义精神。修九以生刑更重死刑更少的精神调整刑罚结构,这种刑罚结构整体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现代刑法发展趋势,以后的刑法修改还将延续这一刑罚结构调整原则。

三、逐步构筑起保安处分体系

修九第一条就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增加的这条规定,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了职业禁止制度。怎样看待职业禁止制度的性质?

首先,职业禁止并不是一种刑罚。修九将职业禁止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定罪免刑)之后,而不是规定在第三十三条(主刑)或三十四条(附加刑)之中,可见这一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对于职业禁止制度的性质,2015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回答人民网记者时明确提出:“首先,明确第一条规定的从业禁止的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不涉及对刑法基本原则的修改。”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新闻发布会上补充道:“这类措施不仅是刑法,在很多行政管理法律里都有这样的规定,大概像这样的法律有20多部,比如公司法、公务员法等。这并不是一个刑种的设置。”在立法者看来,职业禁止明确不是刑罚的一种。

其次,职业禁止也不是行政处罚。虽然在刑法以外的不少法律、行政法规中也规定了职业禁止制度,但在这些立法中,职业禁止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而在修九中的职业禁止,是由刑法规定并由人民法院法院裁决的,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应由司法裁决的法律措施。

第三,职业禁止的目的在于“预防再犯罪”。从修九的规定看,设立职业禁止制度,其的目的在于“预防再犯罪”。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出时也讲到:“出于什么考虑规定?主要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再次进行犯罪,从预防犯罪角度赋予法院按照犯罪情况可以对这类犯罪采取一个预防性措施。”朗胜同时强调:职业禁止“是从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采取的一项预防性措施。”

第四,在外国法中职业禁止是一种保安处分。翻开《德国刑法典》“总则”第三章“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六节“矫正与保安处分”,可以发现,职业禁止是保安处分的一种。保安处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判刑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保护公众和具体的居民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结合前述几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修九所规定的职业禁止,是一种为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公众免受犯罪侵犯的保安处分措施。如果我们再将目光转移到修八,会发现修八第二条确立了禁止令制度:“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该禁止令制度,其目的同样是为了预防再犯罪、防卫社会,与德国刑法典中的保安处分措施“行为监督”有相似及重叠之处。

可以说,修九中的职业禁止与修八中的禁止令,标志着我国刑法中犯罪后果的“双轨制”正式形成,对部分犯罪行为法院既可以判处刑罚,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从预防再犯罪的目的出发决定适用保安处分措施。再结合刑法第十八条确立的针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的无责任能力人的“政府强制医疗”措施,我国刑法中既有作为犯罪后果的保安处分措施,也有对不构成犯罪者的保安处分措施,这意味着修九出台后,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体系已初步构筑起来。保安处分体系的逐步形成,将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及刑法学教科书体系形成巨大冲击,此前的犯罪-刑罚体系将解体,而演变成形成犯罪-刑罚-保安处分体系。

修九所体现出来的我国刑法发展的这些趋势,颇值得深入研究,尤其是犯罪圈不断扩大这一趋势,需要理性地分析应对。

以及相关问题的讨论以及详细解析,对于妨碍公务的人员,在警告无果或者特殊情况下是可以采取从重处罚的,在有些案件中,如果妨碍了公务人员正常执行其工作,有可能会被拘留以及进行相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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