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焦点:冯文东律师:在动物园被动物伤害,该找谁负责?

2023-04-07 18:10:33 来源:法问

天灾人祸谁都不想遇到,但当不可避免时,被人伤害了,可以找加害人承担责任,那被动物伤害了,你知道该找谁吗?


(相关资料图)

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的冯文东律师做出了解答:

一般情况下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被动物伤害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或者是由于他自身的过失导致被动物伤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或是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不能够证明,那么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毫无疑问的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了。

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为别人的过错导致被动物伤害,受害人难以找到第三人或找第三人赔偿有困难的,也可以找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

特殊情况下

1、被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伤害

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被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烈性犬等伤害,即使是受害人是故意的或者是由于他自身的过失导致被动物伤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承担这个责任。

2、被动物园里的动物伤害

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在动物园里被其中的动物伤害,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受害人受到伤害是受害人本身的原因,动物园可以不承担责任。

所以在动物园游玩时一定要注意遵守规则,否则因动物受伤了也只能哑巴吃黄连。

3、被无主的动物伤害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路上被无主的动物如流浪狗咬伤时,不要自认倒霉,只要能找出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管你有错没错,他们都有责任赔偿你的损失。

冯文东律师补充: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发生老虎伤人事件,致一死一伤。后经北京延庆区政府调查后,结果明确,受害人赵某未遵守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被虎攻击致伤;其母救女心切,未遵守规定下车,被虎攻击致死。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就在这件惨剧发生的一年后,今年7月23日,多家媒体报道称,7月22日上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马来熊园,有网友拍下游客因喂熊而被熊扒住车窗的视频;同样在22日,在东北虎园区,有两名儿童反复多次探出汽车天窗,其中一个孩子几乎露出了半个身体。

7月25日,据证实,这两起事件确有发生,都被园区内的巡逻车即时发现并制止,两起事件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

目前正值暑期游览旺季,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办公室主任刘维世表示,园方已加派人手,加大巡视密度,增加了更多的安全疏导人员,具体到每个园里,都增加了一部巡逻车。

近年,发生在动物园的游客违规事件屡屡发生。据报道,今年6月,三名游客为了逃票,从长沙野生动物园后山翻越,结果误入老虎放养区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今年年初,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内,一名男子翻越围墙进入虎山的活动区,被老虎发现后咬死。

有观点认为,尽管总有“血的教训”出现,但现实中,心存侥幸的人依然前仆后继、一往无前,一次次冲撞国人的常识与良知。这也表明,中国社会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规则意识,杜绝任何形式的“例外”“法外”和“规范之外”。

资料图:2017年3月19日上午,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有游客在猛兽区下车。

冯文东律师解答:法律对“不长心”的游客是怎么规定的?

针对在动物园内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法律法规一直以来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是不承担责任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要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了解,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2005年主持起草了《野生动物园安全规范》,其中规定,在动物放养区域须设置专人维护游览秩序;要避免游客与有潜在危险的动物直接接触,在凶猛动物放养区设置动物防逃的电网装置,凶猛动物的笼舍、围栏、护网、壕沟、门锁、电网等每天全面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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