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军律师:这2种借款纠纷需要格外留心

2023-04-07 18:08:28 来源:法问

我们说的借钱仅指民间借贷,是人与人、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相互借贷,不包括跟金融机构的贷款。借款纠纷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有很多,今天说的主要是遇到这两种情况的借款纠纷时,解决纠纷该注意什么问题?

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的黄亚军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平常中遇到的借款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借钱到期了不还的,还有另外一种是对于此次金钱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各执一词的。


(资料图)

1、借钱不还的纠纷

借钱不还是个什么情况,不说大家都懂了。对方借钱不还,都知道可以起诉,但是关键是具体怎么操作?

去哪里起诉?

借钱不还属于不履行借款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就是说,如果你们事先约好了在哪儿给钱,你就到哪儿的法院告。没约定的,就到能还钱的那个地方去告。起诉是为了能拿回钱,如果在自己家门口起诉别人,自己倒是方便了,到时候对方人找不到、财产找不到,还不是只有干瞪眼儿?

怎么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你到法院告人家欠钱,不能空着手去,要把借据、收据、欠条这些带过去。不然法院不知道你有没有资格提出让别人还钱。

在一般情况下,要起诉就起诉那个欠你钱的,但是要把保证人拉进来当垫背,那也是可以的。

虽然说冤有头债有主,但是如果借款人难找到,有保证人的,也可以只起诉保证人,因为法院会自己看情况(保证人分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决定要不要将借款人也定为被告。

2、是赠与还是借款的纠纷

这类纠纷在恋人中最常见,恋爱时你侬我侬,钱财不分你我,分手之后又斤斤计较以至于反目成仇对簿公堂。之前说过恋人间的金钱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需要有证据如聊天记录、借条等来证明。

现在有一种新颖的金钱往来方式就挺难找到证据。微信好友间可以发红包、转账,恋人们也会用这种方式来表达感情。分手后,恋人之间的红包、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从而产生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恋人间微信红包转账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两百元及以下的红包,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通常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意。值得一提的是,恋人间转账999.99元和1000元的性质往往可能不同。如前者一样的数额不是一般借款习惯上的整数,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可以推知何某上述转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或者爱慕或赠予性质,而非朋友间的借款,因此类似前者的红包或转账往往被认为是赠与,后者整数额则可能被认为是借贷,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肯定的。

需要提醒的是:微信已经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支付工具,在微信上转账便捷、快速,以至于除了人们借款时也都爱在微信转账。要防止对方赖账,不是有个转账记录就可以的,需要在其中体现出对方的真实信息,防止对方不承认是他借的,也要体现出转账是为了借钱,防止对方为了赖账声称转账是为了还钱。

可以在转账前再沟通,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在在附言栏目里备注好钱款的性质。这样可以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

黄亚军律师补充相关事项:

借贷手续不规范增加审理难度

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发现,民间借贷类案件这几年来呈现出新特点:首先是借贷手续不规范,虽然借贷双方有文字性质的证据,但文字表述往往过于简单,文义含糊,存在歧义。目前,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推广,资金流转愈发便捷,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都有支付功能,这些案件从无到有,以每年增长20%的趋势猛增,但是原被告对款项往来的用途、目的说法不一,造成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其次,约定的担保名存实亡,有的案件,当事人会以房屋做抵押,约定借款到期不还,抵押的房屋归出借人所有,并把房产证原件也交予出借人。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房子抵押了,房产证也在,认为不会出现不还款的意外。孰不知,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房屋类不动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本无法实现抵押权;还有的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往往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对担保的期限、承担责任的形式、担保的数额均不做约定,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担保责任难以认定。也有部分案件对担保的相关事项约定的比较明确,但是债权人对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清楚,导致诉讼时过了对担保人的追诉期限,造成担保没能发挥保证债务实现的作用。

还有将利息计入本金收取高息。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把一定时间段内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再出具借条,以增大本金数额;有的在借据约定了利息,但对方若不按期归还借款,形成所谓的“违约金”,便把已产生的利息加入未归还的本金,重新更换借条,依次类推,谋取高利;有的直接把利息写明在借据里。另外,原告以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将夫妻双方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法庭审理过程中另一方往往抗辩对借款不知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借款人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升

民间借贷类案件的剧增,其原因包括,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回报高等特点吸引着社会的闲散资金,但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民间借贷类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借款人欠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是民间借贷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许多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差、鉴别能力弱,受到高额利息的诱惑,或者是亲朋好友的传言鼓动,忽视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考察。在出借款项时,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了解、不重视借贷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容易留下诉讼隐患,造成维权困难。

由于个人征信情况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外公开,大众无法查询获知,所以债权人对企业或者个人的资产信用情况不得而知,对还款能力、资产状况无法掌握,造成在出借时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出借的盲目性。

对于民间借贷类纠纷多发问题,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便捷查询债务人的相关信息,便于法院送达,也便于债务人及时提出答辩,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各方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应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切实让守信的人得到实惠,让失信的人受到惩罚。还要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呈现的特点及困难的分析研究,寻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从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作用,推动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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