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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父母出于避免税、给子女落户等原因用子女名字购房,这样一来可以给子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然而这种做法也可能会给子女将来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也为自己留下隐患。
网友咨询:
武先生夫妇拿出60万元存款以其儿子小武的名义买了套房子。随后,小武和其女友小张领了结婚证,两人入住新房。但结婚还不到半年,小武和小张就背着武先生夫妇协议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子归妻子小张所有。离婚后,小武从“新房”拿出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武先生夫妇这才知道儿子离了婚。得知真相后,武先生夫妇把儿子小武和小张告上了法庭,称房子是他们两人买的,儿子没有权利处分他们的房子。请问,小武有没有房子的处分权?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万光明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武先生夫妇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住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署儿子的名字的行为,除有特别约定外,应视为对儿子的赠与。在法律上,这一行为的结果是武先生夫妇的儿子小武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武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60万元的房屋给了前妻小张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万光明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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