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于2016年12月30日将自有的小型货车以30000元价格转卖给何某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店,何某签订合同支付车款30000元后,将车置于店前挂卖。为了节省费用,虽经小刘多次催促过户,何某久拖不去,坚持要找到买家再直接过户给买家。
2017年1月底,何某将车成功转卖给肖某,小刘因人在老家而未在何某转卖后立即过户。2月1日,肖某驾车撞上张某,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索赔未果,找到小刘要求赔偿。
提问:买卖汽车未过户,肖某发生交通事故撞上张某,张某能否找刘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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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李新淼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无需承担责任,小刘无需担责。理由如下:
一、车辆买卖时责任交付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小刘作为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二、车辆买卖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已经交付给他人使用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卖人小刘不存在过错
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小刘只要能证明该车在转卖给何某时,该车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上述过错情形,该车在交付给何某之后发生事故,小刘即使作为车辆登记车主也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小刘无需就汽车买卖交付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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