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完成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进行工程的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后就会顺利的能够拿到工程款,实务中也有许多质量不达标的情况。那么,建筑质量不合格,工程款该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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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某公司给我建造楼房,在干完基础后就不做了,经过司法鉴定,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该做的梁柱均比设计小了很多,少用了水泥、河沙等。建筑质量不合格,工程款该如何支付?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周传荣律师解答:
看具体情况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如果质量不合格能修复,在修复好后还是要支付价款,但可以扣留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质量保证金。但因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既然工程完工后因质量不合格而没有实用价值,承包人就无权获取工程价款。对于承包人已收取的进度款也就没有了合法依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已收到的进度款退还。当然,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导致合同无效等,可要求发包人予以分担责任。
周传荣律师补充:
承包人未完成施工工程款怎么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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