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人员以公司化的治理方式运作非法集资,导致大量单位人员牵涉其中。那么,这些人员是否应当受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以及如何辨别哪些单位人员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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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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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郭子福律师解答: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业务人员,以及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认定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建议从轻处理。其中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建议不构成犯罪。
尤其需注意的是,对于仅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工资不是按照数额比例提成且没有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对非法集资情况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仅从事记账业务的财务人员等一般建议不宜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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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单位负责人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当建议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
对于没有与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非法集资预谋,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的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严格掌握。
郭子福律师解析:
非吸处罚的人员的所有职务包括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一般业务人员、行政负责人和宣传负责人。对于涉案单位人员的把握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两种类型,首先是对于单位的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的人员,也就是可以将个人意志通过单位程序转化为单位意志的人员;其次是对于单位的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这类主管人员要对单位犯罪负有刑事责任,还应视其在单位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而定,只有这类单位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具有组织、指挥、策划、决策的作用,他们所实施的行为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贯彻单位犯罪意志的具体实施人员,即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综合来看,在单位人员知情的情况下,还要看其在整个单位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也即只有那些在集资行为的非法性、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上知情,并形成决策意志,以及积极策划、指挥、实施的单位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等单位人员,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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